新疆出台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在自治区设立研发中心

时间:2023-11-10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74号)要求,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在自治区设立研发中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在自治区设立研发中心,引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开放合作,力争引进或建设一批高水平外资研发中心,不断集聚自治区高端创新资源,助推自治区外资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1.优化科技创新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依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各类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落实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中心,依规享受认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不含兵团)。

2.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加大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科技研发项目方面的支持。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3.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积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通过开展博士后科研创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4.做好引才引智及人才培养工作。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利用国家外国专家项目、自治区“天池英才”引进项目,面向国内外引进一批能够发挥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科研人才,同时加大“天山英才”培养计划和“天山创新团队计划”向企业集聚的力度,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开放创新发展,引导外资企业在关键技术核心攻关上加大人才和资金投入,组织高层次研发创新人才围绕国家、自治区需求开展创新活动。

5.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

6.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聚焦丰富金融产品,不断提升外资研发中心融资可得性,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调研,主动了解本地区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

7.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各级科技任务,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自治区相关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提高研发便利度

8.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各研发数据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研发数据的安全管理和相关宣传工作。指导并督促有数据跨境需求的企业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做好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管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严格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9.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配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优化对外转让流程,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等工作。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国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规定,加强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审批,优化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培训指导。以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为契机,强化版权涉外宣传工作,继续加强版权多双边合作,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并紧密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开展专门化、专业化版权交易中心建设,为“走出去”提供保障和便利。

10.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进一步压缩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办理时限。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对暂时进出境的科研物资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11.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疆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境内申请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完善引才政策、简化办事流程,为外籍人员短期来疆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服务。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

12.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鼓励国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

13.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服务;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

14.推动海外人才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便利化。指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简化业务办理流程,精简提供材料,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开通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便利。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5.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关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诉讼规定。持续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不断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办力度,依法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1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为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企业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认、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7.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防范遏制知识产权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准确适用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优势,做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加大对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商务厅、科学技术厅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在“产学研”协同创新、引进研发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科研物资通关、金融服务、土地保障等方面出台针对性配套措施,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二)加强宣介力度。自治区商务厅、科学技术厅要结合招商推介、业务培训、走访企业等活动,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能。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加强对接,共同做好政策宣介工作。并通过组织召开政策专题说明会、“一对一”推送宣传材料等适当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介工作,帮助外资企业深入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三)强化工作落实。自治区商务厅、科学技术厅要畅通政策落实情况反馈渠道,及时跟踪了解本地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情况。定期梳理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经验做法,听取意见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在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如有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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