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印发

时间:2021-03-15

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迈出新步伐,现就提升我省利用外资水平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

支持外商投资能源装备制造业,各州、市在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支持鼓励项目投资企业与具备外资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签订共同开发协议,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各州、市要加快推出一批充电(气)站(桩)项目吸引外资参与建设。支持外商投资旅游文化产业,优先将外资占总投资额不低于15%的重大外资文旅项目纳入云南省产业发展“双百”工程旅游文化业重点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外商投资石油炼化产业,引导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引进国际战略合作者,投资建设石油化工、合成材料、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等石化深加工合作项目。支持外商投资烟草配套产业,支持外资参与省内烟机、滤嘴棒、卷烟纸等烟草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打造满足优势产品、创新品类和新型烟草制品发展需要的配套产品,积极引进国(境)外企业落地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利用外资参与国企混改

鼓励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围绕高端制造、数字经济、大健康服务、跨境物流、跨境电商、跨境旅游、跨境金融、跨境产能合作等重点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引入外资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省直有关部门会商机制,开展项目建档立卡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放宽限制,形成绿色通道。鼓励省属企业境外发债资金以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实施返程投资、技术回流,对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按照《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省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放宽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

切实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金融创新促进利用外资

注重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加大重点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采取组建定向基金和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外资标志性大项目等,鼓励以股权投资等社会化方式引导外资投向特定区域、特色产业。完善和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采取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云南民营高科技企业和具有一定增长潜力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云南企业以多种方式引进境外资本。(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云投集团、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外资用地保障

各州、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省级印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文件前,各州、市可按照有关规定预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供应时,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各级政府在涉及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依法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调整外商投资奖励政策

适当放宽奖励时限,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登记注册但未完成注册资本金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可按照外资新项目申报奖励;已完成注册资本金缴纳的项目,新增注册资本金可按照外资增资项目申报奖励,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利用外资工作机制

建立外资重大项目招引落实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5个万亿级产业、8个千亿级产业,每年推出20个投资总额分别达1亿美元以上优质项目,针对有关跨国大企业配套有关政策、要素保障,制定招商专案。将实际利用外资列入省委、省政府对州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考核指标,对各州、市利用外资情况实行“月通报,年考核”,并对吸引外资前5名和后5名的州、市设置红黑榜,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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