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5-15

吉政办发〔2019〕1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53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吉林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进出口并重、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互利共赢,更好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进口贸易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我省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扩大进口,促进生产和消费升级

(一)增加与我省产业关联度高并有助于我省优势产业转型发展的技术装备进口。结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情况,充分利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支持政策,鼓励汽车及零部件、轨道客车、石油化工、粮食深加工等产业的先进技术和装备进口,鼓励探索“进口+制造”和“进口+研发”等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组织省内企业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引进先进装备与技术。通过进口博览会,向世界展示吉林风采,推动吉林新一轮对外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能源局、省外办、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创新发展。继续巩固传统服务贸易领域的规模优势,积极引导旅行、运输等领域转型升级,扩大进口;依托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等新技术积极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创新,促进研发设计、环境服务、农业科技、医疗康养、咨询服务等新兴服务进口。(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我省亟需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和回运。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适量增加国家和我省紧缺农产品进口,积极争取自俄罗斯和蒙古等国家农产品回运政策。鼓励有利于提升我省农业生产力和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创新农产品国检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家重要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积极探索我省短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和回运。(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适应我省消费升级和民族习惯需要,积极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食品、水产品、日用消费品进口,支持医药、康复和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积极落实国家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加强海关进出口减免税业务指导。积极推动长春龙嘉机场、延吉机场、集安口岸、长白口岸、珲春口岸申请设立进境免税店。充分发挥我省对外文化交流优势,通过文化“请进来、走出去”,引进国外精品剧目,繁荣活跃吉林演出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消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立足东北亚面向全世界,继续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家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尤其是东北亚5国合作,适度增加符合我省消费升级需求和地方风俗习惯的特色优质产品进口,培育新的进口增长点,扩大贸易规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充分利用好国家自由贸易区和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积极引导我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已签订的多、双边自贸协定优惠安排,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加强对韩进口。积极争取国家对外援助项目,促进对外贸易。结合我省开发开放实际,加大自贸试验区政策复制推广力度,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在我省先行先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海省2019年度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新修订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