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时间:2019-05-15

一、关于本条例制定的背景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4月1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浙江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2017年初,《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舟山市人民政府为《条例》的起草单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成立了由市法制办牵头的起草工作小组。起草过程中,市法制办多次征集各地各部门立法需求,召开专家论证会深入论证,并结合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的政策文件,不断修改完善。2017年4月,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提请省政府审议。同年7月,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12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第三批设立的7个自贸试验区中第一部出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本条例出台的意义

《条例》作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对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总体方案》也明确要求,浙江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总体方案》有关政策措施转化为实施性的法律制度。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要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率先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的特殊经济区域,应当更加重视法治环境建设,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先行者和桥头堡。制定《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宣示浙江自贸试验区坚持法治先行的决心,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定国内外市场主体对自贸试验区未来发展的信心。

(三) 制定《条例》是创出自贸试验区新模式的要求,突出用特色走在前列的需要。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共性和个性两部分。共性是制度创新,健全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个性的重点领域是要突出油品的全产业链,在保税燃料油加注及油品储备、加工、运输、交易等环节完善投资、贸易、金融、财税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制定《条例》,可以进一步细化《总体方案》的政策突破,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谋划、制度设计、制度保障。

(四)制定《条例》是凝聚各方力量的要求,举全省之力建设自贸试验区的需要。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求全省上下合力推进,既需要有政府的推动,也离不开社会大众、企业、专业机构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通过《条例》深化自贸试验区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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